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园区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瑞安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瑞政办〔2017〕245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服务业强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瑞政发〔2016〕9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由瑞安市政府批准建立。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围绕“有特色、有规模、有活力、有效益”的目标,秉承“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产业支撑”的原则,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特色发展、集聚发展。

第四条  产业园管理的总体要求是:符合人力资源产业发展趋势,符合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创业企业产品、服务和产业形态创新,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效整合和综合利用。

第五条  本办法用于推进产业园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统筹园区业态结构布局、区域功能划分,做大做强产业培育平台,完善建设管理体制和责任落实机制,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组织架构:

产业园管理由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管委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牵头负责实施;管委会委托专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运营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有关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产业园整体规划及配套扶持政策,分解落实上级有关试点及考核指标任务;

(三)指导产业园项目招商、业态结构调整、产值指标提升、党群组织建设等;

(四)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简化办事流程,依法为入驻企业和运营公司提供便捷服务,助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五)搭建产业发展、人才交流平台,指导入驻企业、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与瑞安主导产业、相关企业开展对接;

(六)对高层次人才交流合作项目、重大创新创业项目等引进、场地变更、退出事项进行评审。

(七)其他需要管委会研究确定的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产业园发展规划、招商政策、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园区各类事项;

(二)起草产业园政策、规章制度、重要文稿,备案保存产业园相关档案。

(三)负责入驻企业的场地布局、沟通服务、政策兑现等工作;

(四)负责监督运营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考核;

(五)审查入驻资格及牵头组织召开评审会,对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场地变更、退出等日常管理事项进行评审;

(六)执行落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运营公司主要职责:

(一)落实产业园招商工作,开展入驻资格初审,执行入驻流程;

(二)负责产业园的日常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做好物业管理和安全事故防范等工作;

(三)负责产业园文化建设和品牌推广工作,负责线上线下宣传等工作;

(四)落实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培育平台及配套设施、薪火工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中意人才交流试点、人才综合服务中心等国际国内人才交流平台建设;

(五)负责入驻企业考核管理、信息统计、资料归档及其他工作;

(六)执行落实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企业入驻

第十条  入驻资格:

(一)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主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劳务派遣、培训机构;

(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延伸的相关企业,且具备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诚信度;

(四)对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持证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创新创业项目优良且个人诚信良好的,择优入驻进行孵化;

(五)跨国引才合作、人力资源服务创新等项目。

第十一条  入驻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入驻企业填写《入园申请表》,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入园机构项目书》、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企业财务年报或其他企业年产值证明、承诺书;如另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还需提供企业名称核准通知。申请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填写《入园申请表》,并提交《申请入园机构项目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类人群”身份证明(毕业证书、退役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承诺书以及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资格审查:运营公司、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实地走访和调查论证,形成初步意见。

(三)组织评审:管委会办公室汇总申请入驻情况,对符合《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瑞政办〔2017〕245号)相关规定的申请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申请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组织架构、资产情况、市场前景进行评审,研究确定评审结果,报管委会备案;其他申请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报管委会“一事一议”。

(四)签约入驻:核准入驻的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在收到通知七个工作日内签定《入驻协议书》,并申请工商登记,限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入场装修,否则取消入驻资格。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考核

管委会办公室成立考核小组,对运营公司实行半年度、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业园招商、企业机构培育成果;

(二)人才、企业服务平台搭建;

(三)产业园文化建设、宣传工作;

(四)物业管理;

(五)运营期内,管委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创新创业团队)考核

在管委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运营公司对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及运营守法合规情况。每年查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二)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经营指标和安全生产情况。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需每季度、年度向运营公司报送《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企业运营情况统计表》,并提交相关财务报表。

(三)企业(创新创业团队)遵守产业园规章制度情况。包括按时足额缴纳房租、物业等相关费用,遵守产业园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等。

(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政策兑现

(一)政策扶持事项原则上每半年度申报一次,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统一报相关部门核准后兑现。

(二)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经审核发现存在虚假申报的,取消其该年度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第二次发现的,取消其三年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企业退出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或因故终止协议的,应提前三十天向运营公司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运营公司提出清算申请,管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经审批后,限期退出:

(一)经营场所连续三十天处于空置或关闭状态,或擅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经营或租赁到期的企业(创新创业团队),重新审查未通过的或逾期未重新提出入驻资格申请的;

(五)入驻后一个月内未按承诺在瑞安市办理工商和纳税登记的或协议签订后半年未入驻办公的;

(六)纳税标准未达到《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瑞政办〔2017〕245号)规定要求的;

(七)其他影响产业园运营秩序、形象声誉的;

(八)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七条  退出程序:

提出申请: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或运营公司根据考评结果,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入驻企业(创新创业团队)退出申请。

清算审查:管委会办公室汇总退出申请情况,组织召开评审会,对退出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经营状况、资产清算等情况进行评审,研究确定评审结果,报管委会备案;特殊重大事项,经评审会研究,报管委会“一事一议”。

退出执行:退出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办理退出手续,缴清相关费用后签订《退出协议书》。逾期不退出的,根据《入驻协议》规定,按租金标准的双倍支付房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的,均不享受《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改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瑞政办〔2017〕245号)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文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