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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帆启航 就业加油站】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来了!

发布日期:2023-05-23 09:54浏览次数:

就业见习是增强青年岗位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带你了解——

聚焦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需求,着力广覆盖、提质量、优服务,做到数量有保障,全年继续募集不少于100万个就业见习岗位,力争全年岗位总量不低于上年,确保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质量有提升,发布一批示范性岗位,创建一批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增强见习吸引力;服务有品质,完善见习供需对接平台,加大就业见习组织力度,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形成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长效机制。

募集计划

精准锁定见习对象

聚焦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通过实名信息数据库、求职登记小程序和失业登记库分类开展走访摸排,及早确定见习对象,主动联系了解需求,定向推送见习信息。


       重点锁定困难毕业生,定期与低保、脱贫、残疾等数据库开展比对,及时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


  同步开通线上就业见习报名渠道,简化报名手续,及时登记有意参加见习人员信息。


  在此基础上,建立见习对象信息库,做实基础台账,做到个人基本信息清、学历技能水平清、见习就业意愿清,并对困难毕业生作出专门标识,方便后续提供针对性见习服务。

提升岗位募集质量 

按照多元募集、量质并重的原则,重点面向承担科技项目的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发一批科研类见习岗位;面向制造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技工院校,开发一批技术技能类见习岗位;面向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一批管理类见习岗位;面向城乡社区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基层服务平台和各类社会组织,开发一批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满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多元见习需求,更好发挥所学所长。


  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少于百分之一的比例,精心选取一批示范性的高质量见习岗位,集中打包推出,增强见习吸引力。

增强见习对接效率

主动梳理推出本地见习单位清单、岗位目录清单和服务机构联络清单,通过部门网站、各类媒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就业见习专项对接活动,通过进校园、专项服务活动、线上线下招聘等渠道,多维度组织岗位推荐、专场招聘、双向选择洽谈等活动,并在各类招聘会中同步推出见习岗位,将政策咨询、见习指导贯穿其中,更好助力见习供需双方对接。

搭建统一服务平台

优化升级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服务专区,丰富拓展网上见习服务内容,提供见习单位申报、见习岗位查询、见习政策宣传、见习人员报名、见习数据统计等一站式服务。


打造全国联网的见习统一服务平台,将计划服务专区与各地就业见习服务专区、网站互联互通,推动岗位共享、业务协同,同步链接中国公共招聘网、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就业在线及各地公共招聘网站,更加便捷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参与。

强化见习规范管理

做好见习事前指导,指导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确保见习活动规范有序。


  强化见习事中管理,督促见习单位建立带教制度,委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


  抓实见习事后问效,定期跟进见习单位见习人员管理、政策落实和见习实效等情况,定期了解地方见习岗位募集、制度执行、政策落实和组织实施等情况,健全就业见习长效机制。

做好后续跟踪帮扶

鼓励见习单位积极留用见习期满人员,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对见习后未留用人员做好后续就业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持续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积极提供项目开发、融资支持、场地便利、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需要提升技能的,针对性推荐职业培训项目,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支持政策

补贴支持 

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有条件的地方或见习单位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税费支持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保障激励

见习人员的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在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中,优先激励参加本次计划并表现突出的各类单位。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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