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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我省出台意见深化科研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发布日期:2018-11-01 05:06浏览次数:

  为加强浙江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针对当前全省科研人员职称制度中存在的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有待完善、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等问题,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科研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自2018年11月24日起实施。都有哪些主要内容?一起来看~


突出各类人才评价重点


  ★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人才,着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

  ★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的人才,重在评价考核工作绩效,引导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

科学设置人才评价标准


  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丰富代表作形式,注重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

  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量等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合理设置和使用论文、专著、影响因子等评价指标,实行差别化评价,鼓励科研人员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追求卓越。

强化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对事业性质的科研单位,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逐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通过职称自主评聘优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制,强化单位用人自主权,淡化资格、强化聘任,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推动科研人员队伍结构调整,实现单位自我管理和健康发展。

  ★对企业科研人员,逐步将评审权下放到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健全适应企业和行业特点的评价体系,侧重科研人员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行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完善企业科研人员晋升发展渠道,为企业人才使用和积极投身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创新企业科研人员评价制度


改革科技型企业职称评价制度

  面向在我省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单位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科技服务工作的企业科研人员,探索开展职称评价制度改革。

  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注重考察科研人员将先进技术或理论用于实际工作能力、开拓性研究能力和科研成果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实际效益,建立有针对性的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式。


试行职称社会化评价

  鼓励人才智力密集的科技型企业或行业协会开展科研职称社会化评价。

  按照成熟一个、授权一个的原则,由行业龙头企业或协会参照省自然科研系列评价标准并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制订行业科研人员评价标准,组织本行业科研系列职称评审,发放相关证明,评审结果在省内具有通用性。

  未开展行业评审的企业科研人员,由省内各级自然科研系列评委会组织评审、评委会所在部门发放相关证明。



鼓励博士和博士后到企业从事科研工作

  博士学历企业研发岗位人员,原则上必须聘任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博士后留企业,全部确认为副研究员职务,博士后工作期间取得标志性重大成果的,可提交评委会直接晋升研究员职务


改革科研事业单位评聘方式


开展自主评聘

  自然科学研究职称系列占比较高的科研事业单位,经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实行自定标准、自主评聘、自行发证

  单位根据科研岗位实际,制订不低于省基本评价条件的标准,按照公布信息、申报竞聘、材料公示、考核推荐、会议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自主评聘。坚持方案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做好竞聘材料和拟聘人选的公示,接受群众全程监督。单位根据评聘结果颁发任期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自主评聘科研事业单位中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结构比例、评聘标准、评聘程序进行评聘。


委托专业评议

  尚无能力组建自然科研系列专业评议组的单位,以及自主评聘单位中非自然科研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委托已经实行自主评聘的单位或省内相应评委会进行专业评议。

  评议结果由评议单位或评委会书面函告委托单位,作为单位评聘依据,不再发文发证。



编制评聘方案

  自主评聘单位应结合现有人才队伍实际及事业发展需求,科学编制年度评聘方案,方案包括三年评聘规划、单位内部岗位设置情况、各部门岗位使用计划、评聘标准制定、专家库组建、年度申报情况及评聘程序等。

  方案须经民主程序审议,充分征求单位科研人员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和科技部门审核同意。

  自主评聘单位要严格按审核通过的方案开展评聘工作。

优化岗位设置

  科研事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用人主体的责任,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进一步优化岗位设置,职称评价标准应与专技岗位晋升条件相互衔接,实现职称评聘与岗位竞聘相结合。

  在落实专技岗位逐级晋升原则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优秀科研人员未满下一级岗位聘期或越岗位等级竞聘的条件和规则,既发挥好岗位等级的阶梯作用,又鼓励优秀科研人员脱颖而出。

  开展自主评聘的科研事业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应与评聘标准、评聘质量相同步。



做好聘后管理

  科研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年度和聘期考核制度,要把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对明显不胜任岗位的人员,要根据聘任合同、竞聘承诺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岗位,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畅通优秀科研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人力社保部门要把岗位资源更多地给予用人主体作用发挥好、聘任质量高、能上能下机制实施到位的单位,激励先进,引领发展。


版权信息/ 来源: 浙江人社。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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