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
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进、入驻优秀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机构),做好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使园区管理有章可循,促进入驻企业和园区的共同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是符合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
实际情况与未来发展需要的,是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的制度基础,今后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的任何一项管理制度均要遵循本管理办法的原则与管理精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即指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加强对园区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职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采取专业化运作模式,实行政府服务外包,由专业的产业园运营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六条 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建设管理由瑞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领导,温州博捷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捷)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七条 瑞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园区整体产权租赁手续的办理;
(二)负责园区改造的规划、实施及后期约定的修缮维护;
(三)负责园区整体招商政策、产业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四)协助博捷公司对申请入驻企业进行评估、考核;
(五)帮助博捷公司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及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对接;
(六)负责制定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未来发展的蓝图。
第八条 博捷公司主要职责:
(一)协助瑞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园区改造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负责园区招商谈判与企业对接;负责企业入驻手续的办理,配合瑞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入驻企业进行评估、审核;负责与企业签订入驻协议;
(三)做好入驻企业管理工作;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对企业后续发展进行监督和把控,及时淘汰运营不达标企业。
(四)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各项产业服务;
(五)负责园区文化建设、宣传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园区物业、配套服务;
(七)为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安全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八)配合瑞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做好园区租金、物业费用、水电费用等收取工作;
第三章 入驻核准
第十一条 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入驻核准采取运营方招商准入、企业入驻后由运营方提供相关材料到瑞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入驻核准流程:
(一)申请入驻企业填写《企业入园申请表》,并附带相关材料,交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运营管理方;
(二)运营管理方对申请入驻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走访企业,了解企业实际情况;符合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入驻要求的,给予初审通过,报瑞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有三家(含五家)以上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的,园区运营方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审批;
(四)审批通过的,由运营管理方发出《入驻通知书》,通知其入园,并要求办法相关入驻手续。
第十四条 审批通过的企业在收到《入驻通知书》七天内到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入园手续;签定《入驻协议书》、《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协议》等。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温州博捷园区管理有限公司,是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常设管理机构,代表创业园行使管理权限与职责,为入驻企业提供各项配套、增值服务。
(一)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场地以免费或租赁形式;
(二)租赁面积为实际使用面积加公摊面积;
(三)其它增值服务、装修服务、水电费用等项目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展人力资源产业。
(一)核准入驻企业在办理好入园手续后30天内必须将企业地址变更在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在瑞安市独立纳税;
(二)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不得拖延不缴;
(三)必须爱护和保护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如有损坏,予以赔偿;
(四)二次装修必须符合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装修相关要求,对运营管理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落实到位;
(五)爱护园区环境卫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开投放到指定的位置;
(六)遵守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配合运营管理方、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七)节约用水、用电,企业放假或长时间无人办公的应关闭开关,并告之管理服务中心;
(八)每季度、年度向运营管理方报送《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企业运营情况统计表》,并提交相关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租赁期满后需要续租的,应提前三十天与园区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签订续租协议。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或入驻企业租赁期内搬出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的,应提前三十天与园区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签订退租协议;企业装修不得拆除,不得转让收益,运营方不作相关补偿。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入驻企业实行年度和租赁期满考评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驻企业,予以退出。
(一)入驻派遣类企业年税收应达到10万元以上,其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税收应达到5万元以上。连续三年未达此标准,不再留驻园区。
(二)改变产业性质,不从事电子商务产业的;
(三)不配合运营管理方工作,季度、年度不提供相关报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擅自转租、分租的;
(五)经营或租赁到期的企业,经主管领导部门重新进行审查未通过的或者逾期未重新提出入驻资格申请的;
(六)擅自改变办公空间用途,在楼内设置装配、维修生产线或生产性仓库的;
(七)租用的办公用房空置超过一个月的;
(八)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入驻后半年内未按承诺在瑞安市办理工商和纳税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退出流程:
(一)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运营管理方向入驻企业送达《退出通知书》,要求办理退园手续;并填写《退出企业清算审批表》;
(二)退出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七天内到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出手续;
1、携带《退出通知书》、《入驻协议书》、法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要有《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2、签订《退出协议书》,与相关资料一起整理好,交财务计算相关费用;
3、退出企业缴清相关费用后,交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总经理审批;
4、退出企业必须于合同期满前搬离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到浙江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出门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企业相关资料整理完毕后,交办公室入档保存。
第六章 附则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均不享受本办法中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由园区管理公司报主管部门协商后,进行及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文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瑞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园区管理公司负责解释,身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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