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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关注】浙江省修订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15 10:56浏览次数:

2021年12月14日,经过修订,新的《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

今后,浙江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用新员工的,应在30日内办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的,可在30日之内办理“自主创业登记”。从事灵活就业、有相对稳定收入,具有本省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劳动者,可于实现就业后 60 日内到就业地或户籍地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填报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据介绍,与修订前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1

实现就业和社保业务一卡通办。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2

实现登记方式无感化。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停止参保的,以及劳动者以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停止参保的,相关信息协同生成就业登记或注销就业登记,视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

3

实现失业登记受理全域化。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任意一地办理“失业登记”。

4

明确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和取得在华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在我省就业失业,享受同等服务。

5

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限制。非本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来源: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融媒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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